为规范我市特色商业街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色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特色街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方向
从 2013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对特色商业街的业态调整和创建品牌进行补助和奖励。
二、资金使用原则
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坚持扶大扶优、专款专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对特色街业态调整的投入,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资金扶持和奖励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特色商业街。
四、资金扶持和奖励标准
1、对已列入全市建设和改造计划的特色商业街,涉及特色商业街建设的房屋立面装修及路面提升改造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范围,资金按规定从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特色商业街业态调整所需的资金,按1万元/米的标准对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进行补助。
2、对新命名的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给予项目申报单位奖励200万元;对新命名的省级特色商业街,给予项目申报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新命名的市级特色商业街,给予项目申报单位30万元的奖励。对已获市级或省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再新获得更高级别命名的,奖金按新获得的最高级别命名的标准补足。
3、在特色街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安排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等经费支出。
五 、申报程序
1、凡列入全市特色商业街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县区(开发区、新区),申请特色街业态调整补助资金时,应首先向市商贸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商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特色街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先由市财政局预拨50%的项目补助资金,其余的50%的补助资金,待项目改造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2、凡需申请特色街创建品牌奖励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首先向市商贸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得的相关命名证书(原、复印件),由市商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应的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1、 市商贸委、市财政局负责特色商业街项目的审核及政策兑现。
2、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虚报、欺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则
1、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也应设立本级特色商业街建设的专项资金,并参照市级补助和奖励标准对特色街业态调整和创建品牌给予补助和奖励。
2、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