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中,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各种执法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资料,根据一定的规则整理装订起来的卷宗。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案卷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资料,依据本规范整理归档,装订成卷。(详见附件一、二、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按照年份、月份、案件排列,一案一号,一案多卷的加注案件卷序号。
跨年度的案件执行完毕,材料应放于立案时间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件一装订,作为正卷保存,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作为副卷保存。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汉语译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容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依次编写行政执法案卷内容资料目录,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
声像和电子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材料破损的应予修补,过小的应衬纸粘贴,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不能随案卷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不便附卷的证据可拍照片附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应在一起排列;
(三)有关材料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卷尾。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终结后30日内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规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