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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关于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04

施行日期:2014-04-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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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地位作用

  1.明确民办博物馆的地位。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

  2.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的作用。民办博物馆在收藏和保护文物、开展社会宣传教育、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具有相同功能和作用。

  3.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支持。

  4.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支持登记准入

  5.办馆准入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便可准入办馆:有与办馆宗旨相符的来源合法的藏品资料、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完善的博物馆章程等基本条件;新建民办博物馆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利用原有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其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6.对符合设立办馆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7.民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给予资金帮扶

  8.积极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或采取联合办馆等形式建设民办博物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民间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

  9.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的资助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新办)且符合上级办馆要求的民办博物馆,建成(新办)后由发改、财政、文化等部门审核,按照陈列面积大小给予补助。对新建博物馆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补助,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开馆后以奖代补。

  10.支持民办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经文化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的专业民办博物馆全年免费开放240天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根据馆舍面积,按照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行补助。

  11.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有贷款需求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对民办博物馆馆舍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设备项目(不包括藏品、展品投资、布展设施)投资1000万元以上,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贷款贴息,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

  12.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3.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提供用地用房保障

  15.优惠供给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可按土地成本价以划拨方式供地,或参照基准地价,结合市场行情评估定价,公开出让供地。

  16.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的规费等报建费用,按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予以优惠。

  17.在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和文化产业园区等规划布局上,明确博物馆用地,用于民办博物馆建设。

  18.可用闲置的古民居、古祠堂、围屋等作为民办博物馆的馆舍,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博物馆使用并负责保护修缮。属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产古建筑,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为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使用,所有权不变。公产古建筑管理单位与民办博物馆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方式、期限等,租金按不高于市场价的20%收取。享受了本条优惠政策的,视情享受前述第9条优惠政策。

  19.利用国有工厂、建筑等开设民办博物馆的,在租金方面按非营利性场所给予优惠。

  20.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原厂房兴办博物馆,鼓励其利用7%的工业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兴建博物馆,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加强专业指导和扶持

  21.鼓励扶持开办客家民俗博物馆、客家艺术博物馆、红色文化博物馆、七里窑博物馆、矿业博物馆、工业遗址博物馆、木作艺术博物馆等具有赣南地域资源特色和文化特色的各类民办博物馆。

  22.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服务。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民办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23.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鉴定和藏品建账提供指导和帮助,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24.旅游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作为旅游的新业态、新产品的一项内容,与其它旅游产品一同规划布局,一并宣传推荐,一起编排线路。

  25.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26.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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