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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16

施行日期:2014-04-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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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㈠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㈡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㈢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㈣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㈤参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㈥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㈦办理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㈠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本领域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㈢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㈣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述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召开市应急管理专家组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5年,任期届满,终止资格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㈡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㈢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议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㈣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或推荐到国家、省有关杂志刊发。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㈠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㈡市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财务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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