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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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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09

施行日期:2014-04-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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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加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和《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管理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市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市财政对节能减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条 节能减排项目是指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和我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所确定的项目。

第四条 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由市节减办按照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拟定,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节能减排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配套资金;

(三)市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配套资金;

(四)县(区)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配套资金。

市及县(区)财政通过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大预算安排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条 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归集至市节能减排资金专户,县(区)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由县(区)财政汇缴到市财政局节能减排资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节能减排资金要突出节能减排重大示范项目,与已有财政政策紧密结合,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重点支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适当支持其他项目,着力打造铜陵特色和亮点。

第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包括滨江老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和产业升级工程、千亿铜产业链节能减排示范、中心区域水环境及湿地恢复、工业园区热能梯级利用工程、开源金属再生产业园和城市矿产利用示范基地项目。

第九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优先保障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六化”方面的其他节能减排项目费用。

第十条 节能减排资金通过政府投资、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资金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节减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市级项目,市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属于县(区)项目,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节能减排资金拨付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后,拨付20%;项目完成投资超过50%,再拨30%;项目基本完工,再拨30%;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根据审计结果清算拨付资金。

(二)以奖代补项目:项目完成投资超过50%,拨付40%;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财政贴息项目:贴息资金根据项目贷款、期限、利息计算(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资金每半年拨付1次。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为确保项目尽早建成发挥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可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节减办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节能减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要收回已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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