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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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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0-28

施行日期:2014-10-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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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延边州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3〕34号)以及《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政府和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州综治办、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文化局、州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州政府分管领导带领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州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每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积分表(见附件)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由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向州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经州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州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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