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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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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0-11

施行日期:2013-10-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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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白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白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白山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创新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建设全省较发达城市。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负有“一岗双责”;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开展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AB角补位制度,副市长出访、出差、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市,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必要时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措施。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信访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三十六、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批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十九、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及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预算、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分析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市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排。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确定重要协议(合同)签定、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讨论市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决定。会议议题须提前三天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提交至市政府领导。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确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参会部门会签后,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把关,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凡是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的相关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会,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八、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经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以白山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如确有必要增开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开短会、讲短话,重在解决问题。不在部门任职的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一、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都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须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由市长审批或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可由秘书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四、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可以采用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等,除政府办事机构外,其他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

凡是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白山,应事先向分管市长报告,外出两天以上的,事先向市长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中共白山市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行政、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不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六十七、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制度规定。市政府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和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部门和县(市、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八、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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