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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办法

发布部门: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3-14

施行日期:2013-03-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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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引进项目和资金的认定。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和资金主要是指年度内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内,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

第三条 引进资金包括域内外直接投入的资金、各种借贷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和捐助馈赠资金等类型。

第四条 市级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和科技型等项目,落户在通化市区的予以认定。

第二章 域内外资金、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域内外资金是指来自通化行政区域内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投入到我市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以及以设备等资产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

第六条 资金到位标准。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金。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原则上已缴纳土地费用,或主厂房超出地面1米,或已订购主要设备),方可认定资金到位情况;引进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纳税额的10倍或按注册资金数额认定资金到位情况;引进港、澳、台及国外资金兴建的“三资”企业,外资到达市外汇管理部门账户验资后,方可认定资金到位情况。

第七条 客商投资新办独资企业,到位的注册资金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国地税登记复印件予以确认;形成的固定资产,实地查验后,凭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客商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实地查验后,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凭证、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国家商检或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客商并购企业开办生产或经营型等项目,凭资产转让合同和会计凭证予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实地查验后,以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予以确认。

第十条 客商投资兴建社会公益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会计凭证和银行有关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三章 借贷、融资资金的认定

第十一条 借贷资金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投入到市本级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建设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融资资金是指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凭证、双方协议(合同)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凭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予以认定。

第四章 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国家或省正常拨付的专项资金以外,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资金,争取的资金要落实到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捐助和馈赠资金的认定

第十六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助和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

第十七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银行进账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引荐人的认定

第十八条 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通化市以外投资者来通化市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并在项目洽谈、签约、落地等过程中起到直接作用的单位或个人。投资者本身不作为引荐人认定范畴。

第十九条 引荐人审核认定。项目签订合同后,引荐人填写《通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凭申请报告、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个人或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告、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会计凭证、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凭证,由通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核,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条 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首引首报,先报为主,严禁一个项目出具多个引荐人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引进项目和资金:

(一)各商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二)用于抵顶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三)经营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四)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五)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六)用于非项目建设的消费性资金(不含办公楼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个或多个引荐单位和项目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不能重复统计上报。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资金,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为多家且发生争议的,由各引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协商解决;特殊争议情况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领导、市直机关和通化医药高新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属地对招商引资进行认定,将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予以确认。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发〔20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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