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20

施行日期:2014-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乌党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按承诺时限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市政府、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根据各自权限,由主办窗口会同有关审批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实行分阶段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市本级招商引资和融资等基本建设审批项目。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办理服务窗口,负责对需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微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主办窗口,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或指定主办窗口牵头组织实施。将申请人的申请交由主办窗口办理;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跟踪,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级重大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等主要审批部门窗口共同负责承办。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主要审批部门窗口共同负责承办。

第六条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督导及时办结审批服务事项。

遇到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情况时,牵头部门可以按审批节点指定主办部门窗口。如:市工商局窗口为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事项主办窗口;市发改委窗口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为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审批阶段的主办窗口;市住建委窗口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视具体情况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主办窗口。

第七条 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为联合办理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和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八条 建立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第二章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个窗口登记。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办理服务窗口对需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申请,编收文号后登记,录入微机。指定主办窗口,将申请人的申请交主办窗口办理。

(二)一个窗口受理。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逐步实现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

(三)一次性告知。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办理审批业务的相关部门窗口召开审前会议,由各联合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注意事项。

(四)联合审批

1.各相关窗口受理后,及时进行联合审批。

2.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由牵头部门或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会议,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3.联审会议由牵头部门或主办窗口负责人主持,相关审批部门或窗口负责人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4.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窗口在中心统一审查。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方式。

5.同一申请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的,实行联合勘查。由主办窗口拟定工作方案,由牵头部门或主办窗口组织实施联合勘查。

6.同一申请项目竣工,需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验收的,申请人向相关窗口申请验收后,项目第一受理窗口为联合验收的主办窗口。主办窗口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项目进展时间节点,拟定联合验收的工作方案,由牵头部门或主办窗口组织实施联合验收。

7.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五)限时办结。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完整的前提下,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

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由主办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建设工程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作为主办窗口应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出具环保立项意见,7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消防支队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

(五)市地震局窗口:3日内完成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类别。3日内完成地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报上级部门批复;

(六)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初审,提出设计修改意见(不包括报送自治区人防办审图中心审阅时间);

(七)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窗口联办通知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八)市发改委窗口应在7日内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方案审核。

市规划局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5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上报市长规划审查审定会或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市规划局及时提交。需建设单位修改方案的,修改后重新在窗口申报。

凡规划设计方案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时申报的,市规划局窗口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同时进行平面布局审批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许可;

(二)市消防支队窗口:10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地震局窗口:3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四)市发改委窗口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市气象局窗口: 2日内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和相关审核;

(六)其他相关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相关审批;

(七)市规划局窗口: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住建委窗口接到联办通知后,即时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即时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3日内办理安全报建书,即时办结质量监督登记证书,3日内办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气象局窗口1日内办结防雷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市地震局窗口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验收,各部门要出具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汇总备案。

市住建委窗口接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举行例会批复备案。

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部门同主办窗口商定,报牵头部门同意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主办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

市住建委窗口:会同集宁区房产局5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第四章 企业登记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工商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作为主办窗口立即启动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并敦促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1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批;

(三)其它相关窗口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商务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作为主办窗口立刻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并主动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协调、敦促其他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办结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市环保局窗口:7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其他相关部门窗口: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四)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

(五)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

(七)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完成合同、章程批准工作;5日内下发批准证书;

(八)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遵守联合审批相关制度:

1.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都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主办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2.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审批窗口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保证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3.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4.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审批事项应先通报协调。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纪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办理时间单位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联合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