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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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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8

施行日期:2014-01-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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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和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和市(区)际间的活动。市长不在本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向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管工作。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注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强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法制监督职能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体系;规范行政应诉机制,强化与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及时通报政府及其部门应诉情况。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旗县市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旗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或听取全国、全区性会议精神和重要考察情况;

  (二)听取旗县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三)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九、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在专题会议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报市长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审定签发。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期通报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多头报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并附有相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或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由市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分别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专项工作会议通知、领导讲话通报等一般事务可由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减少发文数量。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发文。自治区厅局委办下发的文件,不论是否主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均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市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查落实

  五十、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推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十一、督查工作的重点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区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五十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要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和市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和请假报告制度。

  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外出,必须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填写《外出请销假报告单》,呈相关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请假3天以上的,向分管副市长、市长请假。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有关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格执行接待住宿、用餐、用车等方面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送礼和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2009年8月21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政发〔200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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