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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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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12

施行日期:2014-12-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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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第七条 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重大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等活动,并进行监督。

(六)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跟踪监督存在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整改情况。

第八条 稽察办开展稽察工作3日前,应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必要时,稽察办可直接持稽察通知开展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办根据稽察事项组成稽察组,每个稽察组至少有两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开展稽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稽察办可聘请工程、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也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第十条 稽察形式:

(一)经常性稽察。从项目前期工作介入到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阶段现场稽察和平时监控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二)专项稽察。对某行业项目进行专项稽察。

(三)关键环节稽察。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概算调整、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展开稽察。

第十一条 稽察工作主要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审批文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验、核实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银行等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稽察办应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办负责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稽察报告。如有重大事项和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向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时应知会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或整改不力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拨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等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被稽察单位进行复查,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2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鄂发改稽察字〔2006〕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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