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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3

施行日期:2014-04-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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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

  为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通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通政发〔2013〕51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市中区直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指标,以单位上一年度为基准进行考核,满分 60 分;节能措施落实为定性指标,满分 40 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年终集中考核和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以日常检查作为参考。水、电、油独立计量和结算的单位以年终集中考核结果为主;集中办公的单位以平时抽查为主,年终重点考核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考核依据

  各单位年用水量、用电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石油等单位认定的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的部门单位采用抽查办法,按照定性指标实行检查和抽查,以考核评分表中的定性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

  五、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 3 个等次,总分 80 分及以上为完成,60 分及以上 、80 分以下为基本完成,60 分以下为未完成。

  六、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统一部署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管理局节能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各单位要将本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管理局节能科。管理局抽调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考核结束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次年 1 月中旬前报市政府。

  (三)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同时纳入各单位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之一。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出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按照《通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示后十五日内,向管理局递交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监察局、市发改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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