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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01

施行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具体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以及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项目法人制

第四条 政府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及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并报政府批准。对内容单一、投资规模不大的政府性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是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预算报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核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决(结)算报审及与项目有关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等负总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产交付等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评审制

第七条 政府性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制。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第十条 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四章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

第十一条 政府性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性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性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凡预算评审价单项工程在200万元以上、单项货物在100万元以上、单项服务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单项低于此标准但预算评审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项目都应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政府性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性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低于以上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限额的政府性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性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未纳入项目总承包的货物和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

第五章 资金核拨制

第十六条 政府性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工程直接费用拨入项目法人单位基建账户,项目工作经费实行授权支付(或拨入项目法人单位基建账户)的额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性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财政部门核拨的工程款项应不超出工程招标、采购中标价的80%,核拨的货物和服务款项应不超出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中标价的90%。

第二十条 政府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签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价款调整额度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报政府批准,并将设计变更或其它方式的变更批准资料以及变更后的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调整预算安排;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在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时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做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用于政府性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下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项目严禁拖欠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第六章 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政府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将达到决(结)算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归集整档,报请政府批准,进行决算审计或结算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不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算审计和结算评审分别由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完成。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项目,应进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投资额在50-500万元的政府性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审计部门招标聘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也可以通过结算评审的方式实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由财政部门组织完成。

(三)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七条 决算审计和结算评审报告是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依据,也是项目法人单位结算、移交、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及社会资金出资、组织和实施并需财政回购的政府性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评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决算审计(结算评审)等办法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政府性项目回购程序:

(一)政府研究决定回购事项;

(二)工程项目(包括全部资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移交归口部门管理;

(三)接交单位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四)财政部门按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回购项目本金及政府批准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4月14日印发的《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临政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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