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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旅行社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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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26

施行日期:2014-12-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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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旅行社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落实旅行社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旅游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客观评价旅行社安全工作成效,逐步规范与完善全市旅行社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全市旅行社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旅行社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外省、市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坚持标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要求,在全市旅行社行业开展安全工作标准化建设及实施安全工作分类管理,引导旅行社规范安全工作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全市旅行社行业安全工作稳步推进。

第四条 旅行社考核内容由安全指标控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保障、企业经营资质、安全隐患整治、安全事故管理等八个部分组成。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所有扣分以考核内容中每项为单元,扣完为止。

(一)安全指标控制30分,内容分为旅行社旅游意外事故死亡率、旅游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旅游责任事故起数3项组成。

(二)安全管理机构5分,内容有组织领导、安全管理人员2个方面组成。

(三)安全管理制度10分,内容有内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制、规范标准流程3个方面组成。

(四)安全宣传教育7分,内容有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培训3个方面组成。

(五)安全保障21分,内容有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合同、交通安全、食宿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娱乐安全、办公场所安全、应急救援预案8个方面组成。

(六)从业资质12分,内容有企业资质、导游人员、经营行为、合作单位4个方面组成。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0分,内容有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报告制度2个方面组成。

(八)安全事故管理5分,内容有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处置、建立事故档案3个方面组成。

第五条 旅行社安全工作考核办法,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旅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分,并将本年度安全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采取听取旅行社安全工作汇报、查阅档案、对照考核表逐项评分的办法,对旅行社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市旅游局针对旅行社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一类单位是指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差,或年度内发生过旅游安全事故,且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下的旅行社,视为安全工作不合格旅行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主要监管对象,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督促其整改,若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二类单位是指安全基础工作较好,具有一定的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年度内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且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5分以下的旅行社,视为安全工作良好旅行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重要监督检查对象,不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其改进完善;三类单位是指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安全工作管理水平较高,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旅行社,视为安全工作优秀旅行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监督检查对象,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

第七条 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旅行社,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单位,不得晋升旅行社等级,两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出境游业务许可或赴台游业务许可。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照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对新设旅行社的审批、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备案实行安全审核前置,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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