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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贯彻实施《太原市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10

施行日期:2014-03-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以市政府第84号令发布,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促进各级复议机构从严执政,确保《规定》全面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确定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集中培训,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学习培训宣传《规定》列入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年检行政执法证件培训、考试范围。

  二、强化措施,全面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一)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须抓紧修订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在接待场所内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中应认真倾听陈述,详细审阅材料,耐心解答提问,做到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

  3.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积极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格式文本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4.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简化内部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补正期限;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申诉。

  5.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通过申请人投诉、重点抽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为。规范不予受理文书制作,不予受理文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6.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7.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机构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应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部门领导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8.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确定行政复议人员和协助审理人员各一名审理,并可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审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9.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

  10.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审结率,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1.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严格执行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

  1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善后工作。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督促力度,不按照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

  (四)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3.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14.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监督检查应与评比表彰活动紧密结合,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比表彰、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15.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应按时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16.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五)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7.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和深入宣传相结合,常抓不懈。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18.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抓好领导干部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重要内容。

  19.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并及时上报,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现状,为有关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0.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六)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21.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和解调解及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查处等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落实行政应诉制度。

  2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规定》,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力量配置情况,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也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23.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达标的档案室)。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要有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保证办案用车,配备必需的办案专用设备。

  24.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组织领导

  25.深刻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精心组织,密切协调,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要把贯彻《规定》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规定》实施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监督,确保《规定》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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