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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引进优秀体育人才规定

发布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07

施行日期:2014-04-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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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引进优秀体育人才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教练员、运动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竞技体育项目配置,进一步增强我市在省运会上的竞争实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对象:

在我市开展的省运会项目或者适合我市开展的奥运会项目中,能够冲击省级以上赛事该项目金牌、夺取奖牌的优秀教练员和运动员。

第三条 引进原则:

在项目侧重上,坚持“提高弱项、弥补缺项、巩固强项”的基本思路;在人才遴选上,首看成绩、参看资历、重观实效;在资源配置上,向金牌倾斜、向优势倾斜、向基层倾斜。

第四条 引进方式:

教练员以“先考察后聘用再调入”的方式引进,特殊人才教练员以直接调入的方式引进,运动员以“户籍迁入、学籍转入”的方式引进。

第五条 引进的教练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非廊坊籍教练员,所培养的队员曾在省级以上大赛中取得奖牌;

(二)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曾获得国家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省专业队退役运动员;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国家重点体育院校运动训练专业的毕业生;

(四)在省级以上大赛中曾经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教练员、达到运动健将以上等级称号的专业队退役运动员、具有运动训练学硕士学位以上的体育院校毕业生(以下统称特殊人才教练员),可以在年龄、学历、职称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直接引进。

第六条 引进的运动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训练技术水平高;

(二)符合省运会规程关于运动员的规定;

(三)经过运动测试,具有发展潜力的苗子运动员。

第七条 引进程序:

(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运会参赛周期,结合我市运动项目布局实际,在上届省运会结束后,制定下一届省运会备战方案,确定教练员招聘计划;

(二)训练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筛选招聘对象,确定招聘人选,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招聘的教练员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和能力评估,合格人选由训练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四)聘用期满后完成协议规定目标任务的教练员和不经聘用直接调入的特殊人才教练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确定拟调入人选;

(五)确定拟调入人选后,市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为引进的教练员办理相关调入手续。

运动员的引进,由训练单位根据项目设置情况,制定引进计划,确定引进人选,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考察后,由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户籍、学籍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第八条 引进待遇:

(一)教练员在未正式办理人事关系转入之前实行聘用工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待遇参照同等级在编在岗教练员标准执行,由市财政部门列入财政支出;

(二)引进的运动员享受我市业余运动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体育人才引进过程中,坚决杜绝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廊坊市引进优秀体育人才规定(试行)》(廊政〔200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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