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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办法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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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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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国家能源局日前公布《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对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办法指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同时,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办法同时规定了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监管措施方面,办法指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可以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可以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封存;此外还可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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