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闽生育新条例实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的《条例》,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户籍的,可在我省办理“单独两孩”的再生育手续。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31日印发了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昨日该条例全文在《福建日报》上刊发。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从3月31日起,我省正式开始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直接去户籍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手续了。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条例》的印发实施,“单独两孩”的申请手续即开始办理,各地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也将以《条例》的规定为准绳,根据法定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

据悉,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必须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再生育审批表》。

2.填写并提交《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近期免冠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

3.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到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