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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1-21

施行日期:2013-01-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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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其他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发包

第八条 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服务性项目的单项估算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经同级发改等监督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

(一)规划、建设、水务、国土、代建中心等项目较多的单位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应当实行打捆招标发包。推行上述项目招标单位采取要求竞标单位在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合理让利竞标的方法招标。

(二)规划设计、重要设备采购与安装、网络平台、会(节、庆)等非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政监督部门初核并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1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审批核准的方式组织招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验收。

(三)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市级以上综合媒介或专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组织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共同考察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

发改、住建、财政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比选),严禁规避招标。

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7部委令 2005 年第 27号)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而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必须体现随机性和适度充足性,询价过程必须有至少两家以上相关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得纳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市政道路及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施工应当一并招标,不得肢解招标发包。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实行一体招标(比选),其中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时可只设置设计资质,没有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标后可将勘察业务分包给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实施,或允许联合体投标。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艺术性较强的项目,经审批、备案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

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招标。

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设计招标范本。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招标应设置“双低”标准防止低价抢标,即应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0%(学校、医院、桥梁等项目可将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5%设定为评标基准值)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最高限价85%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不得对散装、活页等可撤换和未按范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篡改范本文件中不可更改部分内容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调查,对篡改范本文件的,以涉嫌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理并报告同级招监办。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十三条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的通知》(南发改政策〔2011〕448号)规定,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系统完全建成后,应当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因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本条规定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同意。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直接核准为公开招标,且明确不采取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前,应送同级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上级部门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核准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送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

(三)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管理的通知》(南建〔2009〕284号)有关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开标地点设置等规定,将招标人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的唯一地点,并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投标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

未严格执行本条第(一)(二)(三)款的,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不得派员参加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范本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情况需经发改等部门和招监办同意;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类似业绩不得超过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倍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普通建设项目招标,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设类似业绩;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其它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相关规定。

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出现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答疑和补遗一律实行网上无记名运行。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的工程项目确定为应急工程。

一般性应急工程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抢险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市辖范围内符合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施工。市辖范围内无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时,应在全省范围内随机寻找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施工。

第十七条 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实行E方式比选,禁止使用D方式比选。

第十八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就项目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提出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严格重大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现场应由至少两个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监察机关(招监办)应当派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错评误判等情形的,经初步核实需要对评标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复审或复评的,经同级发改部门和招监办同意后,可启动复审或复评,复审或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审或复评小组应出具书面复审或复评报告,复审或复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因招标文件中设置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生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的一至六款所列重大偏差外的相关条款导致多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被废,或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不确定中标单位,由项目审批或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或复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代建机构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制,即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立项、规划条件、方案设计申请及报批、规划用地许可及工程规划许可、国土用地预审及审批、管线的迁改、物探、摸底协调、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申报、项目节能评价、安全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消防建审、人防建设、气象报建等项目前期工作。

代建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对涉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招标(比选)或询价采购;组织施工图审查;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阶段管理,会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决算,工程移交等有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代建操作规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范本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款、工程款拨付、履约担保、结算方式以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招标人可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应载入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压证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情况代为保管。

(一)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交行业主管部门代管。

(二)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证件原件交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代管。

(三)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相关人员证件。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况之一,中标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代建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到岗人员与投标时所报人员的一致性;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按合同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以下统称“变更”)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

第三十条 涉及工程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应当分专业从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一同深入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供工程变更审批参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建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因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的技术和知识或政府对该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批。未经批准,对变更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审定后实施,变更工程造价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经财政评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下或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否则,发改部门不得下达追加投资计划,工程变更审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审计部门不得纳入竣工审计范围,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增加额并处以同等金额30%的罚款,此款应载入监理招标(比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审批的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申请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在实施完成工程变更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造价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

核查组应就工程变更程序性资料、工程计量有关数据采集的方式方法、变更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填写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凡未经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决算、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详细的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

第三十五条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比选)的,经同级发改等监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五章 工程款(费用)拨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据实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可预拨项目概算的3%至5%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当严格遵循“财政控制预算、业主负责管理、审计把关结算”的原则,按工程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给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把关支付。施工单位进场一个月后,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拨付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含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款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三个月内,除留工程审定金额的5%(园林、绿化工程留10%)作为质保金外,余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款在审计完成后随余款一并支付。

交通、水利工程验收和工程质保金比例从其行业规定。

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派具有资质条件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或单处超过5万元的隐蔽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报告)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招监办)。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抽查复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监察系统规定的环节,在完成各工作环节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项目信息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并上传至电子监察平台。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监察机关(招监办)应督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综合监督检查,检查处理情况应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按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一)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隐瞒工程建设规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招标而未招标直接发包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或违反规定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未经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工程设施的,交通项目除外。

(六)未经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或强行指定分包工程和工程业务,推销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四)违规为亲友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六)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代理服务费不予支付,代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相关部门将其错误行为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并禁止该机构及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一)未经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曲解相关政策规定后向招标人传递虚假信息、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不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后随意改动,无故取消的。

(三)招标文件内容漏项、表述错误,信息发布不准确,导致招标失败的。

(四)招标公告、出售的招标文件、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备案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五)不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不接受项目所在地监督部门监督,不按审批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的。

(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七)不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人员不到位,招投标档案资料不规范的。

(八)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行贿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条款应载入招标文件,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1至3年内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投标活动,处理结果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中标后投标人给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借牌、挂靠、出让资质、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要求招标人违背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实质条款的。

(五)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或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导致增加投资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至100%的罚款,并追究建设单位(招标人)和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前期准备不足、计划不周密延误了工期而被迫确定为应急工程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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