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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5

施行日期:2004-02-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规定》业经2004年1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辽阳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实际利用外资水平,改善利用外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外资项目)。

第三条 外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域内征用农用地的,用地者每亩所承担的补偿费用为5万元以内;其他工业园内每亩为3万元以内;超出部分由项目受益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按受益比例承担。

第四条 外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该出让金的部门于该笔资金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返投企业50%.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投资企业申请,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20%,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分期缴纳。

第五条 实际利用外资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同一国别和地区的外商,在同一年度、同一工业园内组合新上的、捆绑计算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原有外企新增资总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出让金等在上述第三、第四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外资项目属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在符合国家关于划拨用地规定的条件下,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七条 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市、县(市)区政府另于5年内给予其上缴的增值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返投奖励,前两年返投60%,后3年返投40%.

第八条 外资项目在申办和在建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和国家部分外,市以下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1/3收取;进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实际利用外资800万美元以上(含捆绑计算和原有外企新增资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第九条 实际利用外资项目工商注册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费按规定的50%收取,超过300万美元以上部分的免收。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中介机构引进合资项目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和金额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引进独资或公益性项目的,由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给予奖励:实际利用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的2‰至3‰给予奖励;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4‰至5‰给予奖励。以设备形式进行投资的,以设备投资额度按实际利用外资额奖励标准下限的50%执行。

(二)公务人员、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中资企业引进项目的,由各级政府通过评选先进等方式给予奖励。

(三)外资企业引进非本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项目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每年按财政受益比例从该引进项目所得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奖励给该中介企业5%至10%,奖励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外资企业的诚信评比,凡被评为“诚信企业”的,除省级以机关安排的专项检查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般不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到外资企业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外企收费手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收费外企有权拒交。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企进行行政处罚,应在处罚决定做出前将有关情况向市外经贸局通报。

第十四条 对外企和外商的投诉,市外企投诉协调中心应当于1周内给予公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至十四条的有关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媒体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银行和外企融资协调制度,由金融办按季协调,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外企贷款,创造条件帮助外企融资。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免费为外企公务车辆办理辽阳所属收费口的免费通行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免费为常驻外商办理“健康卡”,每年在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外商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小学、初中,报考市重点高中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对在辽阳投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依据有关规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者由市、县(市)区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中涉及本规定中内容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内容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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