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芜政[2004]3号)第三条(八)款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工业园区特色的进区项目,按项目实际引资额的80%计算。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芜政秘[2004]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0
施行日期:2004-02-2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芜政[2004]3号)第三条(八)款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工业园区特色的进区项目,按项目实际引资额的80%计算。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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