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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3-01

施行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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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对开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加快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省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并对其投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以至促成投资并实施投产等职责的中间人以(以下简称“引荐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项目引荐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引进项目的引荐人。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以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额度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1、一次性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项目到开发区建设的,奖励2万元,项目开工后奖励1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1万元。

2、一次性引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项目到开发区建设的,奖励3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2万元。

3、一次性引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项目到开发区建设的,奖励5万元,项目开工后奖励2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3万元。

4、一次性引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到开发区建设的,奖励10万元,项目开工后奖励4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6万元。

5、引荐国内500强企业到开发区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的,在执行以上奖励标准的同时,另行奖励5万元,待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6、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到开发区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的,在执行以上奖励标准的同时,另行奖励20万元,待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现。_第五条 引荐投资者在开发区购买厂房进行生产的项目,依照以上奖励标准,其奖金待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认证工作由开发区招商中心负责,招商中心办理项目引荐人的引荐登记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由开发区招商中心和投资单位共同确认,引荐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引荐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引荐项目实际剧位固定资产证明(此证明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投资者共同出资),国内或世界500强企业有关证明、一投资者出具的引荐确认书等材料向招商中心申报引荐奖金,招商中心依据以上材料经审核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开发区管委会从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引荐人对开发区招商中心的。认和计奖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局、办和直属各公司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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