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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8-28

施行日期:1996-08-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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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国税函[1996]444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8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荷兰政府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28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问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总局外许(1996)11号“临时经营许可”,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6月26日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KL897/898

二、机 型:B747

三、航 线:阿姆斯特丹—北京—阿姆斯特丹

四、班 期:周四、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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