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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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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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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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