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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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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4-29

施行日期:1988-04-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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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 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地方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地区,建设银行应在内部相应设立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是负责管理房改金融业务的部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

二、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

1.贯彻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协助地方政府搞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

2.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通过金融服务,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3.根据当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房改金融业务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房租结算业务;

2.管理住房基金,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3.办理住宅贷款业务,提供房产购销信息;

4.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5.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自负盈亏,其盈亏不并入建设银行盈亏帐,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免税或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单独缴税。

五、房地产信贷部的信贷收支计划在各行的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考核,资金自求平衡。

六、房地产信贷部在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与建设银行建立内部往来关系。

七、房地产信贷部的会计核算办法和房改业务的结算办法,由各地建设银行自行制定。

八、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试点城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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