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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金融债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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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2-01

施行日期:1990-0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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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金融债券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自1987年以来发行的金融债券已陆续到期兑付,已兑付的金融债券需要进行销毁。债券销毁是发行的最终环节,各分行必须精心组织、严密手续,认真监督检查,严防差错事故发生,以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毁工作总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办理。销毁债券原则上应由分行集中销毁。集中销毁确有困难,可在有条件的地市行设置销毁点。销毁工作由销毁行组织筹资、会计、审计、保卫、业务库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分行要派专人监销。

二、对需销毁的金融债券要按年度、种类、面额加以整理:每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经清点复核无误后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残破污损的金融债券单独捆扎);核对有关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券相符,帐款相符。销毁时要专人押运到销毁行。

三、下级行上交应销毁的债券时,上交行和上级行均应按出、入库的手续办理出、入库登记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销毁行对应销毁的金融债券统一编制“一九九×年销毁金融债券清单”、详细列明债券的名称、面额、数量等并与有关帐卡核对相符,经复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销毁时,由监销小组共同监督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销毁行以一份销毁清单作为表外科目附件。

四、销毁前应再次复点被销债券捆(张)数。复点的全过程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复点无误后即可销毁。

五、在销毁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待债券全部销毁完毕,检查合格后方可撤离现场。各分行在每次组织的销毁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及时将债券销毁情况表(一式两份)填写好并加盖公章上报总行备案。

未发行出去的剩余金融债券单独造册登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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