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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电审计(1993)3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9-13

施行日期:199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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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通知

电审计「1993」342号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及部党组关于在电力行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部决定在全行业立即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的工作,刹住利用职权乱收费的不正之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次清理整顿乱收费的工作。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文件,深刻认识利用职权乱收费的危害性和清理整顿乱收费的必要性。

二、清理整顿乱收费的范围和内容。凡目前正在执行的电力企事业单位自己收取的和代地方政府收取的费用,均在此次清理之列。其主要内容如下:

1.没有有权机关制订的法规为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

2.自行提高、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收费项目。

3.以咨询服务为名,变相强制收取咨询服务费项目。

4.依托行政权力成立的各类有偿服务机构的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

5.地方政府规定的随电费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

6.供电部门借业扩报装之机向用户收取和各种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

7.其它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各单位对所有收费(国家规定的电费、热费除外)项目都要按附表要求认真清理,并如实填报,对乱收费项目要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或报而不纠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责任。

此项工作,在京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务必在9月20日之前清理完毕,并将自清报告和填写好的附表一报部审计局;京外的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可将此项工作与财务大检查结合进行,其自清报告及填写好的附表二由网局、直属省局汇总后于10月底以前报部审计局。部将组织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部机关各司局若有收费项目,亦比照此文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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