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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9-23

施行日期:1991-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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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登记范围    1.阐明中医药理、法、方、药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及应用研究成果。    2.解决中医实践、中药生产、中医药器械等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品种。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中医药古籍研究,中医药的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的科学化、标准化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登记材料    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上报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份(附件一)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份(附件>)    3.有关的系统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一套    第四条 登记程序    科技成果按项目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本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其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 发布成果公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定期发布《中医药科技成果公报》,成果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本系统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成果争议处理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在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应及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进行登记,此为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必备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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