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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9-17

施行日期:199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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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中医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业务等技术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政府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    3.其它在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四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中医药>策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策、法规,秉分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成果推广、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    1.在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各种中介技术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依靠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成绩显著;    4.在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中,能认真宣传、贯彻、制定>策、法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市场发展,并卓有成效;    5.在中医药技术市场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优良成绩;在技术市场的>策咨询、宣传报导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金桥奖”奖励形式设奖状、奖杯、荣>证书以及奖金等。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金桥奖”的评审、复核和授奖工作。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金桥奖”项目。    第八条 “金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奖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策和法律的,发现并核实后,即予撤销并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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