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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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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1-12

施行日期:1993-01-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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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1993年1月12日  司法通[1993]003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申请手续费由司法部收取。年检费由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取。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年12月5日) 〔1992〕价费字618号

复函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2.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商定。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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