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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搞活二级市场的意见

发布部门: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莱政发(2008)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26

施行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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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搞活二级市场的意见

莱政发〔2008〕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减少、避免隐形交易,搞活二级市场,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有形市场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管理、服务功能齐备的房地产交易有形市场,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中介、房贷等部门联合 “一体化”办公、“一站式”服务,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提供便利场所和高效服务平台。?   (二)搞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做到商品房网上备案、存量房网上交易、抵押业务网上办理。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分析机制,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变化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增量房出售价格、存量房交易价格、政府指导价格等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二、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居民的房产登记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房屋登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督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及时持有关证件向房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符合转让登记条件而不及时申请登记的,登记时按届时市场价格交纳有关税费。?   (五)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完善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规程,推行抵押合同制式文本,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   (六)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探讨房屋租赁管理方式方法,引导房屋租赁双方主动备案,进一步活跃房屋租赁市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妥善处理房屋登记中的遗留问题?   (七)本意见下发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在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建成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执行莱政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参照商品房登记办法予以初始登记并发证,待上市交易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八)因手续不全不能登记的房屋,按照尊重事实,简化手续的原则,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登记。   1990年4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995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凡经质监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的,予以登记;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到质监部门补办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予以登记。?   (九)本意见下发前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因房屋和土地批准用途不符而难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后,予以登记。?   (十)因房改单位执行政策不严,形成享有两套以上房改房,致使不能上市交易的,当事人须以原购房价腾退违规住房或将拟上市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后,申请房屋登记;形成一套房改房、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须以原购房价腾退房改房或将拟上市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后,申请房屋登记。?   (十一)房改售房单位因破产、重组等原因造成房屋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办理房屋登记,经主管部门证明无异议,出具具结证明后可办理房屋登记。?   四、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十二)培育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房地产中介执业资格备案和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挥中介服务活跃市场的“桥梁”作用。?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管。规范中介从业行为,推行示范合同文本,依法查处无证、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和利用虚假信息从中介活动中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   (十四)未办理交易手续,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十五)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六、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责任?   (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莱芜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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