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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8)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05

施行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8〕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    根据我市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    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土地出让计划,优先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房用地。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督促房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三、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    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地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投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增加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流程,适当提前办理贷款备案手续。    五、节能节材建筑项目的鼓励措施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强化管理、完善售后服务、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商品房性价比,对使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新技术研究和运用的建筑项目予以奖励,鼓励技术创新,推进建筑节能节材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六、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三个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我市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标准。各县(市)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公布当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    七、科学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申报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超高层项目(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建筑形象进度达±0.0以上的,可予以发放预售许可证。    八、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    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死亡(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的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房屋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九、强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和监管    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流程,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同时要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标准,监督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品牌发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信息。市效能办应当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从我市经济发展态势、宜居城市环境、独特的侨台优势等方面宣传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潜力和前景,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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