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建设局  市房产局  市工商局(二○○八年七月七日)

为加强税收管理,整顿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在我市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到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向市建设部门提交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执照和在市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凭跨省介绍信到经营所在地建设和房产(产权)部门办理跨省介绍信转签或资格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三、凡到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取得中标资格后,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和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    四、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凡到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必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到经营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税收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    五、建设和房产(产权)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监管,在省外企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时,应向其告知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核实其在我市确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省外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到经营所在地地税主管部门领购、开具或代开《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给购房人提供发票,购房人持外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其它票据办理产权证明的,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及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经营所在地地税主管部门领购、开具《黑龙江省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提供经营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入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地税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省内跨市、县在我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由经营所在地地税主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要分别按照“项目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和 “分类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房产(产权)、工商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份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信息,以便地税部门健全和完善外来企业“一户式”和项目管理档案,加强外来企业税收监管,在项目竣工税款清算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并将注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及税收监管的同时,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我市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