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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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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各级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协调规划、国土等部门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建设项目。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二、各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实现企业信用档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对经营业绩不良、不服从政府管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  三、城镇住宅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成片成规模建设。临河地区的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应当不低于三万平方米,旗县不低于一万平方米。城镇住宅建设要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严格控制集资建房。  四、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房管、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共同出具《意见书》,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㈣基础设施建成后产权界定;  ㈤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将《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分别报送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  五、商品房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监管制度。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建设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市房管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尽快制定我市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投资额的30%以上。建设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该建设项目,不得挪用他用。  六、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后的15日内,应当到房管局领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将填写好的《项目手册》定期报送房管局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手册》分册的有关项目进行核验,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各级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管工作,市建委要协调规划、城管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制定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严禁建设单位将房屋主体工程已经竣工,而小区供排水、供电、供暖、小区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  八、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城管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工商局、城投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解决。  九、市房管局要会同银监分局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调研工作,分析我市商品房的供求变化、价格走势、房屋空置情况等,为市委、政府制定房地产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群众购房提供信息。  十、各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严格禁止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与批准的详细规划相一致,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对违反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市工商局和房管局要组织全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诚信开发销售放心房”维权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树立品牌意识,提高商品房的质量。工商、房管等部门对群众投诉房地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要在售房场所明显位置张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巴彦淖尔市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资料。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必须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使用自制的合同。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发企业在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向购房人讲解《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出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在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后将其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禁止签订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十五、严格执行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商品房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申请建设、质监、规划、房管(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㈡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特别是供热、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基础设施的落实情况;  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情况;  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㈤前期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所有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验收资料提交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将物业交付使用。交付物业时,要在交付场所的明显位置标明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未进行竣工验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规划、城管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七、购房人在办理住宅交接手续时,应当到当地房管局缴存住房维修基金。  十八、商品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及相关资料,并签署移交文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同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㈠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㈡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㈣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对未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单位,房管局要责令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十九、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房管局。  未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十、2006年是我市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年”,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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