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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泉政办(2007)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6

施行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07〕73号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由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行办)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对其机构职责作相应调整。市煤行办在现有职能和职责的基础上,承担市政府赋予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能,负责督促、检查各项相关工作和措施的落实。具体增加以下职责:负责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和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与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既要加强宏观管理,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也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管理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对涉及煤炭行业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经委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负责提出煤炭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定;负责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负责指导、协调煤炭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培训和考核;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督工作;参与煤炭开发规划的编制,提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核意见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核意见;负责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核准建设的煤矿;督促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查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禁止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会同颁证机关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重点监管、专项监管,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负责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整合煤炭资源,做好煤矿储量资源前期认定工作。严格采矿权审批、转让和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会同颁证机关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提供民爆物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应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管理和年检工作,确保煤矿职工工伤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进行依法查处;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暂扣营业执照;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会同颁证机关及时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八)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     (九)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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