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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煤炭经营情况检查工作和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1

施行日期:200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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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煤炭经营情况检查工作和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通知

各区(县)经委:  为加强和改善本市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5-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对本市煤炭经营企业2006年煤炭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统一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换发的范围  检查范围:本市煤炭经营企业;  换发范围:持有合法渠道获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常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检查要求  各区县经委要从维护城市安全和规范煤炭市场管理的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和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三、检查内容  围绕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经营监管、维护煤炭经营正常秩序、结合上海城市特点和《实施细则》、《规划》实施情况,确立本次煤炭经营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1、《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有关合法经营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继续使用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除加工、零售民用煤制品以外批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800万元、从事加工、零售民用煤制品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其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10万吨以上。  3、《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服从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检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否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是否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4、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和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检查程序  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并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2006年上海市煤炭经营情况检查表》,上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各区县经委。  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保持联系,并做好注册在本区县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初检工作。初检合格的由各区县经委在检查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委复核。  审核和抽查:各区县经委要在2007年5月15日前将初检材料交市经委,市经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所有审核和抽查工作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  公告:对2006年本市煤炭经营企业的检查情况和符合经营资质的企业,我委将于7月中旬在上海市经委网站上予以公告。若有异议,可在公告生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复核申请。  五、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要求,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充分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与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相结合。对2006年全面检查结果合格的,要认真核查、统一换发;对全面检查结果基本合格的,要督促认真实施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予以换发;对全面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换发,并吊销原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是与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相结合。凡是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仍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的,要一律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不再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是与完善和实施《规划》相结合。凡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引导和促进煤炭经营企业实施联合、兼并和重组,减少经营企业户数,优化布局和结构,不能简单地普遍换发。  六、换发程序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企业根据换发的工作要求和正常经营情况,向企业注册地所属各区县经委提交换发申请报告。  区县预核:各区县经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进行预核准,预核合格的由各区县经委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委复核盖章。  审核和换发:各区县经委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报告交市经委,市经委根据2006年煤炭经营情况检查结果对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换发工作。  七、申报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年检申报材料:  1、《2006年上海市煤炭经营情况检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4、2006年企业损益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5、报送税务部门的2006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清算表。  6、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申请报告  联系人:陆寅、吴金城  联系电话:021-23112625、23112636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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