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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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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16

施行日期:2004-02-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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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局各处室:

根据2004年2月4日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4]4号)要求,省局决定对全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无论是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还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依据,或是以国家局、省政府、省局、市(地)局文件为依据的,都在清理范围之内。

(一)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许可事项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实施主体的名称、单位性质、实施许可依据的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包括依据的文件。

(四)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包括收费名称、依据文件、收费标准。

二、清理标准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继续实施;

2、依据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3、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待国家局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做好修改、废止和衔接的准备;

4、依据其它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

(二)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有无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有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它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有无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规章,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无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5、有无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权再委托其他组织的。

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依法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但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条件的;

2、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3、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重点清理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是否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无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

(五)关于年检等定期检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省自行规定的年检等定期检验规定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要求

(一)各市地药监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按照文件所附《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表》要求,填写完整的清理表格和需要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详细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于2004年2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省局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表》要求,填写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并附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复印件,经处室领导审定签字后,于2004年2月23日前送政策法规处。

(三)如果一个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涉及多个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的,要按照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依次在表格中填写。

清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机关将向社会公布。从2004年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我局清理情况上报时间为2004年2月29日。

清理行政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按时按质完成清理任务。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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