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17

施行日期:1999-09-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 1999年9月17日)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信息产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年9月13日)

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建国初,已开始发展广播网络。80代初,开始发展有线电视。90年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现已建成有线电视传输网约225万公里。1992年以来,有线电视每年以新增1000万户的速度发展,至1998年12月,全国有线电视用户已达7700多万,列世界第一位。广播电视及其传输网络,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避免有线传输网络的重复建设,现就加强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重复建设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等要求。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和广播电视部门可以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网的指标精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新建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同意;分配网中的入户部分,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发展用户的需要进行安排。

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以自身的技术优势,已成为群众最广泛的传播媒体,是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管理,应充分考试这种特殊性。同时,在我国将要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如何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为此,在规定建立广播电视网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统筹规划和全国统一技术标准等方面行业管理的同时,为给管住管好广播电视宣传提供必要条件,必须进一步明确,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三、加快广播电视行业改革步伐  (一)建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结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中央关于治散治滥的精神,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建成的国家级光缆干线资产的重组问题将作为专题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方案。  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的归属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电视集团的基础上,将网络传输公司纳入集团;二是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已形成的传输网络资产划入同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网络传输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同时处理好与电信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在作出有关规定之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暂不上市,确有需要的个案报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播出业务、节目制作和广播经营不得上市。  (二)大力推广公共频道。在县级广播电视实行三台合一的基础上,由省级电视台制作一套公共节目供所辖各县电视台播出,从中空出一定时段供县级电视台播放自己制作的新闻和专题节目。  推进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进一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内部矛盾。

四、大幅度降低网络租费  目前,租用电信网资费过高,租网不如建网合算。为改变这种现象,要尽快确定合理价格,把租金下调到让用网单位感到建网不如租网的水平,从机制上避免重复建设。

五、继续遵守电信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的分工  按照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各类网络资源的综合利用,暂只在上海试点。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