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部门:南昌市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四、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内承揽修墓立碑等业务,或者”。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