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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部门:南昌市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执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

四、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特殊原因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泉的,应当报经供电公司、城市路灯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

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或者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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