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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部门:南昌市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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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有关“《营运证》”的内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并删去其中的“或者《营运证》”。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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