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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4)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8

施行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关于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鞍山、丹东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搞好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省政府决定在鞍山、丹东两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理顺关系,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相对分开”。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权责一致。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精简、统一、效能。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实现“两个相对分开”。

要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要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将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的单位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其职责转变为面向社会,依法独立地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

(二)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的势头,能够不设的不设,能够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要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设区的市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行政执法领域,适当选择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的模式。

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实施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的基础上,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对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尽量予以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

(三)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建立高效执法机制。

科学、合理地界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调整、理顺政府部门职能,相关部门不再保留已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职能和相应的执法队伍;建立严格的工作规则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负责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公安机关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采取有效方式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要严格控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积极探索其设置的具体形式。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审批程序,参照设置行政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原则上由原执法机构使用的编制调剂解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文明执法;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公开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五)调整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

要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行政执法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创新体制和机制,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模式。

鞍山、丹东两市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在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形式、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允许试点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下对涉及体制、职能、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试点方案的审核及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审核工作。鞍山、丹东两市的试点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鞍山、丹东两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实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两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要把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统一起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经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要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已经确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不再单独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鞍山、丹东两市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试点地区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省编委办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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