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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2-22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4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以下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第八条有关“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批准”的规定;

2、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外地机动车辆、驾驶员驻本市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3、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单位、个人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为非停车之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定;

二、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4、第二十一条有关“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辆的通行审批;

5、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关“装载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过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的规定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过桥涵的审批以及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门对装载超重、超高大件的机动车辆过桥涵的审批;

6、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和第五章城市防汛设施管理中有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和防汛设施建设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7、第四十一条有关“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规定;

8、第四十三条有关“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

三、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9、第八条有关“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的规定;

四、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0、第十条第三款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上岗证”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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