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