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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2004-10-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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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10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删去第七条。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五、条例中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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