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4
施行日期:2004-06-04
时效性:已失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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