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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政办[199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1-15

施行日期:1992-0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关于广泛开展水、陆、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精神,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近几年我省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较快,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累计收入保费1.3亿元。这对于保障广大工商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商品流通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各类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安全运输和事后经济补偿的重要保障业务,真有保险责任广、保障范围大、手续简便、收费合理的特点,是货物运输过程中防灾防损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意义和作用,动员工商企业在托运货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领导,银行、财政、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保险公司,开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货物运量大、托运频繁的货主单位,可在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公路、水路、民航和铁路等运输部门,要继续为当地人民保险公司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对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的货主,在托运货物时要及时给予运输。

三、各级保险公司要增设保险网点,依靠优质服务,拓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配合承运单位抓好货物安全运输的基础工作,减少货损货差事故。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尽快查勘赔付。

四、运输保险费的列支,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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