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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横县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6〕5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10

施行日期:2006-03-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办的请示》(桂太保产(2006)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横县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常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县阿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市曾仔摩托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汇轮经贸有限公司、柳州市华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柳州五菱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

二、富川瑶族自治县鑫运驾驶培训学校、贺州市安吉驾驶员服务中心、鹿寨县金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不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的规定,对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不予核准。

三、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告知上述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四、你公司应督促上述兼业代理机构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公司应督促上述兼业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对以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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