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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建政支行等五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6〕6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30

施行日期:2006-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下属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新证及变更代理范围手续的请示》(桂光银发(2006)8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建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民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支行等5家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发及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代理险种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银行主营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

二、你行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告知上述支行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三、上述支行原则上可在许可的险种范围内授权下属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基层营业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下属基层营业网点取得授权的情况须在正式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四、你行应督促上述支行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行应督促上述支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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