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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保监发〔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7

施行日期:200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寿险公司一级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实现我省人身保险业务在新的起点上又快又好发展,切实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营销保险业务

(一)个人营销员必须严格按照湖北保监局制定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开展业务。

(二)严禁个人营销员在展业时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或保险责任,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必须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须及时向湖北保监局备案。

(四)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营销员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诱使他人签名填写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和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

(五)认真落实《湖北省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禁入自律公约》和《湖北省保险业人才流动自律公约》,自觉遵守公约的各项要求,确保我省寿险从业人员的流动规范、有序。严禁保险公司采取恶意挖角的方式扩充营销员队伍,严禁从同业公司的新人班、育成班招揽新人。

(六)严禁个人营销员流动时,动员、诱使原公司的客户退保转投新公司。

(七)对个人营销新单业务必须实行百分之百电话回访制度,电话回访的内容必须依法合规、统一规范。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实现电话回访的,必须采用其他可行的方式予以回访,并由省级分公司相关部门经理签章确认。

(八)严格执行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将“佣金支出”科目中用于核算续收业务的佣金转移使用于其他业务。

(九)严禁虚增保费收入,或通过虚假业务套取费用。

二、关于团体保险业务

(一)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业务(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不得使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确有必要的,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管理费或初始费用的,其费用不得为零。严禁通过协议承保、费用补贴等方式,将团体年金业务长险短做。

(二)严禁借助政府行政力量,干预学平险业务正常竞争。严禁采用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加强和完善保险单证管理制度,严禁各分支机构擅自印制短险单证,严禁“撕单”、“埋单”。短险定额保单、卡式保单等业务必须及时补录入业务处理系统。

(四)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团体两全保险的满期生存给付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原投保人,严禁向投保人支付现金,严禁直接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五)团体保险业务中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具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为投保单位的成员或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严禁采取组单的方式销售团体保险。

(六)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活动必须得到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及时向保监局报告。赠送保险的保费与客户所购保险的保费应严格按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别向客户出具保单。严禁保险公司以赠送保险为名,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

(七)严禁商业贿赂,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承诺或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严禁以埋单、坐扣保费等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其他非法利益。

(八)在团体保险业务投标过程中,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适用条款、费率,防止恶性竞争行为。

(九)严禁团险业务人员、管理人员流动时带走原公司客户资源。

三、关于银行保险业务

(一)严禁保险公司以坐扣保费,或以现金方式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结算必须从“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核算,且只能以转帐方式支付。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必须要求兼业代理机构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支付给兼业代理机构的激励费用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严禁直接对兼业代理机构网点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严禁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直接或变相超标准支付银行保险手续费、宣传费或激励费;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兼业代理机构或个人不当利益。

(三)严禁与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有关规定销售保险产品。要加大对代理销售人员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内的培训教育力度,建立健全对网点销售人员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防止发生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四)银行保险的宣传资料只能由总公司或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并及时向湖北保监局备案。严禁擅自印制银行保险宣传资料。

(五)各级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管理。严禁通过“存款送保险”、“免税加利息”等不实宣传,误导客户购买保险。

(六)严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对个人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严禁承保由兼业代理机构垫付保费的保险业务。

(七)严禁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兼业代理业务台帐,台帐的内容必须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要求,并必须包含手续费、宣传费、激励费等费用支付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违反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湖北保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该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向其总公司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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